武汉建筑工程律师讲述 建筑纠纷连带责任的法律分析及各地文献案例汇总
来源:武汉建筑工程律师——湖北济楚律师事务所 网址:http://www.whjzgcvip.com/ 时间:2022-12-22 10:12:36
第一,连带责任的概念以及建筑工程领域的法律和地方性文件,接下来将由武汉建筑工程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武汉建筑工程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一、简要概念
债权人可以同时或依次要求一个、几个或所有债务人全部或部分付款的一种债务形式。例如,合伙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一个、几个或者全部合伙成员同时或者先后清偿部分或者全部合伙债务。因此,连带责任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即增加了责任和义务的主体。
连带责任可分为一般连带责任和补充连带责任。一般连带责任的债务人无条件地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论主债务还是次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债务人不按顺序清偿所有债务。补充责任必须以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次债务人仅承担第二顺序的连带责任或者不一定等于全部责任为前提。
连带责任人赔偿后,可以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二、法律、司法解释和地方文件
答:法律和司法解释
1)民法第178条,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法律”,就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2)《民法典》第791条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其承包的部分工作委托给第三人。第三方应与总承包商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商就已完成的工作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建筑法》2019年修正案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人共同承包。合同各方应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4)2019年《建筑法》第二十九条修正案: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部分承包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但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除外,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对于总承包,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总承包合同对施工单位负责;分包商应按照分包合同对总承包商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就分包工程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5)2019年《建筑法》第五十五条修正案。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6)2019年建筑法修正案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因承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损失的,施工企业与使用其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2019年建筑法修正案第六十七条承包人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其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人有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对分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8)《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体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并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无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签订施工合同,发包人要求出借人和借款人对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如施工质量不合格,人民法院应予赔付。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四十三条(一)实际施工人以分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分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追加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分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在未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判决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11)《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拖欠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b:地方文件:(关于建筑工程领域连带责任的地方法律文件)
1 .江苏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追加分包人或者非法分包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因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要求分包人、违法分包人、发包人对拖欠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只在未支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抗辩实际施工人要求支付的工程款高于未支付的工程款的,由发包人承担举证责任。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3。在层层分包中,如果实际施工方要求所有分包方、非法分包方承担责任,如何处理?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分包或者违法分包无效,实际施工人要求分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对工程款的拖欠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原分包人或非法分包人证明已支付工程款的,可相应免除其支付义务。发包人在未支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1“如何处理发包人主张挂靠人与挂靠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挂靠人以挂靠人名义订立施工合同,发包人要求挂靠人与挂靠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
2.安徽:
1)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
*建设工程发生分包或转包纠纷,实际施工人起诉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一般不需要将发包人追加为本案当事人。但是,人民法院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可以追加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纠纷,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追加实际施工人或者承包人为共同被告。
*实际施工人以挂靠单位名义签订施工合同,实际施工人或者挂靠单位另行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的,发包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挂靠单位或者实际施工人作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起诉实际施工人或者挂靠单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挂靠单位或者实际施工人的申请,追加挂靠单位或者实际施工人作为本案当事人。
注:注:本文不是关于连带责任,而是诉讼地位,为避免混淆,在本文中列出。
3 .北京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2.如果违法分包或者分包的实际施工方主张拖欠工程款,如何确定诉讼主体?如何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
实际施工人以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法院依职权不得追加发包人为共同被告;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应当追加违法分包人或者转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发包人在违法分包人或者转包人所欠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发包人以未支付工程款为由提出抗辩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3.如果不合格的挂靠建造师索赔拖欠工程款,如何处理?如果挂靠人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他人施工,施工方声称欠工程款,如何处理?
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员(挂靠施工人员)挂靠在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挂靠人员)上,以企业名义签订施工合同。如果附属人员怠于主张工程款债权,附属施工人员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法院原则上追加关联人作为诉讼当事人,发包人在未支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因履行施工合同所产生的债务,挂靠人和挂靠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4.在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中,如果承包方声称拖欠工程款,如何处理?
两个以上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其中一方合伙人以自己的名义与承包方签订施工合同,承包方要求其他合伙人对未支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应予支持。
4.广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合作房地产开发合同的一方以承包人为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请求合作房地产开发合同的其他当事人对施工合同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
当事人签订其他性质的合同,如合作开发房地产,实际上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方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请求其他当事人对施工合同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不予支持,但承包人有理由认为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合作开发房地产的除外。其他当事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用人单位追偿。
合作房地产开发合同当事人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要求合作房地产开发合同当事人对施工合同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不予支持。但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5 .四川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解答
1.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和责任如何确定?
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将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第三方完成。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承包人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承包人和第三人对发包人承担工程质量连带责任。
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发生纠纷的,发包人可以分包人、违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分包人、违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为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向发包人承担责任。
2.实际施工方主张拖欠工程款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如何承担发包方、分包方、非法分包方的责任?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6条中的“发包人”应理解为建设工程的业主,不应扩大到分包商、非法分包商等中间环节的相对发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而无效,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依据职权一般不主动追加发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与实际施工人有直接合同关系的分包人、非法分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发包人在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发包人以未支付工程价款为由提出抗辩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实际施工人可以以发包人、分包人、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当事人根据相应的合同关系承担法律责任。
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要求与其未建立合同关系的分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承担支付工程款责任的,不予支持。
6 .深圳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施工合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0年修订)
两个以上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建设工程,在合作建设工程中享有共同权益的,合作方与工程承包方发生争议的,其他合作建设方应当与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一方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合同的发包人不是建设工程的业主。发包人以自己的名义实际履行合同的,建设工程的业主和发包人对施工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建造合同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对建造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但建造合同明确规定只有受托人、委托人或者发包人承担合同义务的除外。
7 .河北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案件指引
对于工程多次分包或转包,实际施工方起诉合同相对人、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为了查明发包人所欠款项,应当追加总承包方为第三人,其余未参与实际施工、不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违法分包人、转包人不得追加为案件的诉讼主体。
实际施工人对与其无合同关系的分包人、分包人、总承包人、发包人提起诉讼,且发包人与承包人未结清工程款的,原则上仍应坚持合同的相对性,由与实际施工人有合同关系的原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结清工程款或尚未结清,但拖欠范围明确的,可以认定发包人欠承包人的工程款数额大于承包人欠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数吨,可以直接判定发包人在承包人欠实际施工人的数额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未支付工程款范围明确是指判决中必须明确规定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和数额,不能简单表述为发包人在未支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为抗辩事由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工程款的数额和支付的理由,对支付有特别约定、承包人授权、确认生效裁定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 .山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因共同承包或者联合承包的建设工程发生纠纷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共同承包人和共同承包人为共同诉讼人提起诉讼或者应诉;发包人只起诉一个承包人或者只有一个承包人起诉发包人的,应当通知或者追加其他承包人参加诉讼。共同承包人与共同承包人组成联营体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联营体为诉讼主体。
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的规定,建筑工程因分包工程发生争议后,原则上由分包合同的主体确定当事人。建设单位起诉总承包单位分包工程的,应当将分包单位追加为共同被告;建设单位直接起诉分包单位的,应当追加总承包单位为共同被告。分包人因分包合同起诉总承包人,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为了工程款或建筑材料,施工单位负有责任的,可以列为第三人。分包人就分包工程直接起诉施工单位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9 .浙江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解答》
二十三、实际施工人可以向谁主张权利?
实际承包人的合同相对人破产、下落不明或者信用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实际承包人与承包人(总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无效的,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包括发包人在内的被告提起诉讼。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与房屋纠纷案件若干实际问题的解答》
三、合同责任的确认
1.《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应如何理解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责任?
答:因违法分包或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发包人应当在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与违法分包人、违法分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一般应当追加违法分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发包人以付清款项的方式抵制变更或者承包人要求的实际工程造价高于未支付的工程造价的,由发包人承担举证责任。
2.挂靠人以挂靠人名义订立施工合同,挂靠人与挂靠人是否应对合同履行中产生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答:挂靠人作为实际施工主体,应当为自己的施工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挂靠人虽未直接参与工程建设,但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承包施工,也应承担施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向对方主张附属人与被附属人承担连带责任时,一般应予以支持。
10 .重庆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附属建筑的结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请求发包人在拖欠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工程款的责任,追加承包人、分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在实践中,这一保护实际建造者的规定不应过于一般化。实际施工人未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挂靠施工企业基于合同关系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施工企业不是实际施工人为由提出抗辩,拒绝支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一定追加实际施工人为第三人,但应当通知实际施工人提起诉讼;如发包人要求扣除已支付给实际施工人的款项,经审查已支付,且支付适当,可予支持。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武汉建筑工程律师,武汉建筑工程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