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
来源:武汉建筑工程律师——湖北济楚律师事务所 网址:http://www.whjzgcvip.com/ 时间:2016-12-26 11:12:13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代 理 词
尊敬审判长、审判员:
受原告马x礼的委托,正声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马x礼诉刘x甫、盘x、天津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雇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马x礼的一审诉讼代理人。通过查阅案卷和参加开庭审理,我对本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马x礼与被告系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马x礼于2007年9月受刘x甫、盘x雇佣,到天津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西青区xx镇xx村的建筑工地装铁架护网,该工程由天津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包给刘x甫和盘x承包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每天劳务费60元/天。2007年10月12日原告马x礼在安装过程中不慎从五楼滑倒摔到地上,辛好当时下面有个坑在铁护网的挡下原告才辛免于死。随即被叫来的120救护车把我送到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六四医院。随后转院到天津市骨科医院。被告刘x甫、盘x和天津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是《工程承包协议》,天津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xx镇xx村的建筑工地装铁架护网活承包给刘x甫、盘x,刘x甫、盘x又雇佣马x礼等人从事具体工作,马x礼与刘x甫、盘x未达成劳动关系的任何协议,双方的关系也不具备事实劳动关系的性质。只是给马x礼一定的劳务费,双方即不存在其他关系。属于法释[2003]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规定的雇佣关系,而非《工伤保险条例》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工伤关系。
二、三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1年4月18日建设部发布的第87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 建筑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