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武汉建筑工程律师——湖北济楚律师事务所 > 律师文集 > 工程欠款>正文
分享到:0

   核心内容:如何确定工程欠款诉讼主体?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承担偿还工程欠款债务。工程建设指挥部依法设立,它具有独立诉讼主体,可以作为工程欠款诉讼主体。

   根据原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布的行政规章《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

   一、项目法人与施工企业签订工程建设合同时诉讼主体的确定

   根据原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布的行政规章《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按照该规定,该项目法人对该项目所形成的工程欠款债务承担偿还义务。

   (一)项目法人正常营业情况下工程欠款诉讼被告的确定

   在项目法人出资方(股东)出资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只应将项目法人作为被告。只有在有证据证明项目法人的出资方(股东)出资不到位的情况下,施工单位才可以将设立该项目法人的出资方(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在出资不到位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二)项目法人终止情况下工程欠款诉讼被告的确定

   有些项目法人为逃避债务或其它原因长期歇业,或作出撤消决定,或故意不年检等违法活动使项目法人被吊销,此时诉讼主体如何确定也成为施工企业提起工程欠款诉讼时经常面对的难题。

   1、项目法人歇业情况下被告的确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项目法人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停止经营活动后满一年,这两种情况将视同歇业。在工程欠款诉讼实践中,后一种情况即项目法人停止经营活动后满一年而被视为歇业的情况较为常见,有的项目法人甚至长期处于歇业状态,但未被注销。此时,施工企业提起工程欠款诉讼被告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扫一扫关注武汉建筑工程律师——湖北济楚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