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武汉建筑工程律师——湖北济楚律师事务所 > 律师文集 > 建筑工程承包>正文
分享到:0

  根据营业税的计算公式,应纳营业税额=营业额×税率,从这个公式中可以看到,影响营业税额大小的因素有两个:一个是营业额,另一个是适用的税率。这两个因素中的任何一个因素变动都会引起营业税应纳税额的变化。从筹划的角度考虑,我们应从这两个影响因素入手,寻求营业税的筹划方略。  一、税率的筹划方略  由于营业税不同的税目适用的税率不同,而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往往会涉及两个以上不同的应税项目,例如有些宾馆饭店既经营餐厅、客房,从事服务业,适用服务业的5%的税率,又经营夜总会,从事娱乐业,适用5%~20%的服务业税率。这种税率之间的差异也就给了纳税人筹划操作的空间,通过各种方略的合理运用,使自身业务统一适用较低档次的税率或是避免被从高适用税率,从而达到节省税款支出的目的。总的来说,营业税税率的筹划方略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通过业务流程的适当转变适用税率较低的税目,从而达到税负的绝对减轻;二是通过合理划分经营主业和经营项目,避免因划分不清而全部适用较高税率,造成税负的加重,从而达到税负的相对减轻。  (一)通过业务流程的转变,适用低税率的筹划方略  所谓业务流程的转变是指营业税纳税人通过对其自身的业务进行一定的调整安排,使其业务属性发生变化,在税务认定上由适用较高税率的税目转变为适用较低税率的税目或是变为免税项目,从而减轻税负,达到筹划的目的。由于营业税不同税目的税率差异以及针对具体业务的特殊减免规定,使得纳税人运用这种方略实施筹划操作是完全可行的。这种筹划方略在营业税的筹划操作运用得十分广泛,只要相近的业务之间存在税率上的差异,在纳税人业务转变的成本小于转变所带来的税收收益时,理性的纳税人都会选择通过业务流程的转变实现税负的减轻。  1.娱乐业纳税人适用低税率筹划方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娱乐业执行5%~20%的幅度税率,具体适用的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税法规定的幅度内决定。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纳税人经营一个茶社,其业务将被认定为营业税应税项目,按照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那么,这个纳税人的营业额将适用最低5%的娱乐业税率。假定其月营业额为10万元,适用税率10%,那么每月要缴纳的营业税为10×10%=1(万元)。对于一个月营业额只有10万元的茶社来说,仅营业税税额就占到了收入的10%,税负还是相当重的。为了节省税款支出,纳税人有没有筹划操作的空间呢?回答是有的。按照上面所说的调整业务性质,适用较低税率的营业税筹划方略,纳税人关键是要找到与自身业务相近的,适用较低税率的,且转变较易于实现的应税业务。这也是这种筹划方略操作的关键一环,只有找到了业务转变的着眼点,筹划操作才有具体实施的方向。  经过分析与比较,该茶社的经营者找到了筹划操作的着眼点,这就是通过自身经营业务性质的转变,由营业税中的娱乐业纳税义务人转变为文化体育业的纳税义务人。这是因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文化体育业统一适用3%的营业税税率,这比其原来适用的娱乐业的10%的税率要降低7个百分点。如果能成功地实现自身业务性质的转变,并且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那么便可大大降低营业税的税负,具有很好的筹划效果。找到了筹划操作的着眼点,茶社的经营者就开始具体的操作:他们将茶社改为“围棋茶社”,在经营上以提供围棋爱好者交流学习的场所为自身业务范围,不但提供一般的茶社服务,而且更提供围棋、棋谱,还定期举办围棋比赛,邀请名人讲棋;在环境布置上更是以围棋为特色,请围棋名人题词等等。与此同时,经营者还通过与当地体委的沟通协商,获得了体委的资质认可,最终通过进一步与税务机关协商而得以被认定为文化体育业的营业税纳税人,从而适用3%的营业税税率,每年可以节省营业税税款8万多元,很好地减轻了自身的税负。当然,茶社经营者在实现这种业务属性转变从而适用较低税率的过程中,还要支出一定的转变成本。因此,在筹划操作过程中还要坚持成本——收益的原则,衡量筹划的收益与成本,然后决定是否实施。从茶社的转变来看,虽然为了享受低税率,茶社要支付装修、聘请名人等费用,但是相对于以后长期的税负减轻来看,这种花费还是很值得的,而且,转变为围棋茶社后,由于自身的经营特色,还可能会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尤其是围棋爱好者光顾,从而进一步扩大营业额。  2.建筑业纳税人适用低税率筹划方略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不断发展,建筑安装业务日趋繁荣。按照建筑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是否签订承包合同,我国税法将建筑工程承包业务应缴的营业税划归为两个不同的税目,适用不同的税率,即某些业务按照建筑业税目适用3%的税率,某些业务按照服务业税目适用5%的税率,这就为建筑业纳税人通过适用税率的转变进行筹划提供了操作空间。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此外,《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具体而言,若承包公司与发包单位签订的是工程承包合同,适用建筑业3%的税率;否则,将适用服务业5%的税率。对此,建筑业纳税人尤其是工程承包公司就要清楚掌握,在不进行施工而只是组织协调的情况下应通过签订适当的合同,改变自身业务的性质,避免适用服务业的5%的税率,而是按照建筑业的3%的税率对其所得缴纳营业税,从而实现筹划的目的。  例1 甲单位发包一建设工程。在工程承包公司乙的协助下,施工单位丙最后中标。于是,甲与丙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总金额为2000万元。乙公司未与甲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丙支付给乙公司服务费用200万元。那么,按照上述规定,乙公司应纳营业税为:200×5%=10(万元)。  如果乙公司直接和甲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2000万元。然后,乙公司再把该工程转包给丙公司,分包款为1800万元。这样,乙公司应缴纳营业税(2000-1800)×3%=6(万元)。通过这种税率上的筹划操作,乙公司可节省营业税4万元。虽然这样一来,乙公司因为签订了合同而要缴纳印花税(2000+1800)×0.3‰=1.14(万元),但是最终还是可以节省税款2.86万元(4-1.14)。不过这也给了我们一个启示,在进行一种税的筹划操作时,一定要综合考虑其他税种税收负担的变化,在全面分析税负的增减变化后再决定这种操作是否可行,这其实还是一种成本——收益原则的体现。  在建筑业中,除了可以对工程承包业务从税率上进行筹划操作外,对于合作建房业务也可以从适用税率上考虑筹划。  所谓合作建房就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建房。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为“以物易物”方式,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例如,甲、乙两企业合作建房,甲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提供资金。甲、乙两企业约定,房屋建好后,双方均分。完工后,经有关部门评估,该建筑物价值2000万元,甲、乙各分得1000万元的房屋。在此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甲乙应纳的营业税各为:1000×5%=50(万元),合计共缴纳100万元营业税。  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因而,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  因此,在上例中,若甲乙双方采取第二种合作方式,即甲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乙企业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上述规定,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而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从而在建房环节双方企业节省了100万元的税款。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纳税人通过自身业务性质的转变,利用营业税中税率的差异实现税负的绝对减轻,是从税率上进行筹划操作的一种常用且可行的方略。在运用这种方略时,要以自身业务为基础,寻找相关业务税负上的差异性,通过业务流程的适当转变实现适用较低税率或是彻底免税的条件,从而达到筹划的目的。当然,在这种操作过程中,由于自身业务属性的改变需要一定的成本支出,所以,成本——收益原则也是必须始终坚持的。  (二)避免从高适用税率,实现税负相对减轻的筹划方略  纳税人从事营业税的应税项目,并不仅仅局限于主营

扫一扫关注武汉建筑工程律师——湖北济楚律师事务所